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郭苑瑋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原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珉萱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