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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32號原 告 鎧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訴訟代理人 枋啓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