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9號原 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限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