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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78號反訴原告 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祖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侑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