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92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慕澤設計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闕彩雲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陳宣諭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鴻元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8,542元,及其中138萬元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其餘142萬8,542元自本書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萬2,268元(280萬8,542元+請求起訴前利息總額7萬3,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反訴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