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36號抗 告 人 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相 對 人 賴綺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性質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其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所示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為: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抗告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28萬1342元,分8期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因抗告人僅給付第1期款,未履行其餘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餘款26萬3671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為:因公司營運困難,且兩造就資遣費給付方式與期限仍有爭議,伊並非不願履行等語。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資料1份為證。原裁定為形式上之審查,就上開調解方案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所辯上情,核屬實體上爭執,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