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67號抗 告 人 賴威瑞輔 助 人 羅苡婷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相 對 人 王瑋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2519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8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13至17頁),原審經形式審查後,認系爭本票中如附表編號003之本票受款人欄雖記載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惟此屬無益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該本票應視為無記名票據,系爭本票均屬有效之本票,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意旨以:⒈伊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業經本院114年度輔宣
字第6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伊母親羅苡婷為伊之輔助人,伊簽發系爭本票均未經羅苡婷同意,且羅苡婷已拒絕承認,故系爭本票自不生效力、⒉相對人所執系爭本票,業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7號(下稱另案)判決認定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⒊伊業經國泰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認定在複雜財務處分及知悉行為所代表之法律意義上,辨識能力不足,且伊當時係因他人對伊宣稱其他案件之本票已滿3年會失效,必須重新簽發,伊才簽發系爭本票,伊根本未取得系爭本票之款項,故系爭本票債權並不存在等語,請求廢棄原裁定。
㈢然查,本件抗告人雖經本院於114年9月26日以114年度輔宣字
第6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惟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及相對人為提示付款之時點如附表所示均在112年間,是在抗告人受輔助宣告之前,故抗告人為簽發本票、接受提示等法律行為時尚未受輔助宣告,自毋須得輔助人之同意,是依外觀形式審查,尚難認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無效。又相對人於另案訴訟起訴係主張:抗告人自112年起陸續向伊借款,雙方於112年4月13日簽訂借貸契約書並經公證,因抗告人未依約清償,伊已對抗告人名下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不動產逕為強制執行,惟抗告人怠於行使分割該不動產之權利,致伊無從進行拍賣換價受償,爰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抗告人請求分割不動產等語,其在另案所主張者係對抗告人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並非系爭本票債權,且該案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僅認定相對人未證明其與抗告人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並未就兩造間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有何判斷,是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債權業經另案判決認定不存在云云,亦無可採。至抗告人其餘抗辯理由,經核係屬實體法上票據債務存否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依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以免混淆非訟形式審查與實體權利得否行使認定之分際。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115年度抗字第267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2年2月13日 260,5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2 112年2月14日 436,4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3 112年2月20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4 112年3月4日 39,3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TH138603 005 112年3月21日 43,4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CH555027 006 112年4月11日 88,9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CH555031 007 112年4月11日 44,45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CH555032 008 112年4月12日 2,554,05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6日 CH55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