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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拘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拘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季蓁代 理 人 劉庭瑋相 對 人 黃驛捷

黃仲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拘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執本院111年度移調字第140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本院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600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聲請人亦已無法聯絡債務人,又於系爭執行事件均未發現相對人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迄今仍執行無著,本院執行處已命相對人限期陳報財產狀況、履行清償債務、提供擔保,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又相對人黃仲平借用其配偶所有之金融帳戶隱匿可供執行之財產,於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期間,更以自己名義購買新臺幣(下同)1.2億元之廠房,而相對人黃驛捷則隱匿其所有之賽百菓有限公司(下稱賽百菓公司)出資額轉讓之事,本件若不拘提相對人,以強制其等到場,難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請求司法事務官報請本院准予拘提相對人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拘提、管收之強制處分,涉及人身自由,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適用上尤應審慎以論,儘先採用直接對物之執行方法,注意債務人財產之執行,非該事件有不得已之情事,或非以該間接對人之執行無法達其執行之目的,而有拘提、管收債務人以促使履行之必要者,方得適用之。末按拘提乃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行為,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法之拘提係專屬執行法院之權限,即令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事項,亦不包含拘提,僅於債務人有得拘提之情形時,許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發動職權拘提債務人,債權人當無聲請拘提債務人之權,債權人若聲請拘提債務人,僅為促使有拘提權限機關斟酌是否為職權之發動而已,執行法院並不受其拘束。

三、經查:㈠聲請人執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就相對人黃仲平對第三人臺灣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業經士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348號清償債務強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支付轉給命令,臺灣銀行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將該存款2萬4,145元解繳本院執行處,又本院執行處就相對人對人賽百菓公司之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核發扣押命令,然因系爭出資額經鑑定價格為負值,無拍賣實益,本院執行處遂撤銷上開對系爭出資額之扣押命令。聲請人復於114年3月27日具狀追加相對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相對人黃驛捷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為執行標的物,本院執行處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然因相對人未繳納查詢費,現尚無從查知投保內容,又本院執行處於114年4月21日就相對人黃驛捷對賽百菓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該等債權之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又本院執行處於114年5月8日、115年1月8日、3月13日分別作成命相對人限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履行債務、提供擔保之執行命令,相對人收受該等執行命令後,均未遵期履行,聲請人遂聲請管收相對人,經本院以115年度管字第6號聲請管收事件(下稱管收事件)受理在案,於該案審理時,相對人雖曾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然本院仍認尚無管收之必要,而駁回管收之聲請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管收事件卷宗確認無訛。

㈡雖於管收事件審理時,相對人曾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

然依前揭說明,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應先採用直接對物之執行方法,有不得已或非以該間接對人之執行無法達其執行目的之情事,方得拘提債務人,查系爭執行事件為金錢請求權之執行,聲請人既已追加相對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薪資及執業所得債權為執行標的物,而該等物之執行均無庸相對人到場配合,現尚未確定此物之執行均無結果,亦未見本件現有何不得已或非以拘提相對人而無法達執行目的之情事,尚難認本件現確有拘提相對人而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至聲請人指稱相對人隱匿財產乙節,此尚非強制執行法第21條所定得予拘提之事由,自難憑此拘提相對人。從而,本件拘提相對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琪

裁判案由:聲請拘提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