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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周泓俊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代 理 人 宋立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5勞簡專調字第4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因而提起勞動訴訟,該訴訟尚需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敗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之項目包含職災傷病給付部分,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而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