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周逸塵上列聲請人因與周亦方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15年度全字第393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因本院已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而裁定駁回其聲請,其已無勝訴之望,亦無訴訟救助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