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周發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雖以其經濟困難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