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水扁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低收入戶,公眾週知低收入戶為無資力支出基本生活者,亦為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所稱無資力者,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就其為低收入戶乙節固有提出臺中市梧棲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間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為證,惟其於本案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主張如附件所示,並非適法之民事訴訟標的,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