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林聖龍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趙子秀代 理 人 劉凡聖律師相 對 人 文泰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顥翰相 對 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濱相 對 人 双正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相對人趙子秀擔任工程師傅期間,於前往工地途中發生車禍,受有右側脛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之職業傷害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勞動事件訴訟(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30號),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