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5號聲 請 人 鄭月鳳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泰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之訴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乃翊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