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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沿麇代 理 人 張宏明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國光電信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9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狀將相對人名稱誤載為國光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爰逕予更正如上。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三、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