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7號聲 請 人 郭睿軒相 對 人 楊弘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有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卷),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