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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自群代 理 人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連億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