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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74號聲 請 人 林許麗鳳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4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本票裁定之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即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