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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87號聲 請 人 林范秀蘭

林佳鈺林春鳳林惠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黃賴林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14年度補字第268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春鳳「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聲請人林春鳳之住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2」,誤繕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2」,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