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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許永德即財團法人中華工業教育研究發展基金會之

董事長代 理 人 陳振培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工業教育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中華工業教育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民國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工業教育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4年12月27日第10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4、9、19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教育部以115年1月19日臺教社(三)字第1150004394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工業教育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核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同章程修正第4條僅係變更主事務所地址,修正第19條係增列章程修訂歷程,均非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形,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無涉,只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