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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柏成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因營運困難,經民國114年11月18日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陳柏成為清算人,且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12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033號函同意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033號函、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十二屆董事名冊、114年11月18日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第五次董事會董事委任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印鑑卡、相對人資產負債表(明細)、財產目錄、115年1月16日第十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第六次董事會董事委任書、115年1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太平洋日報公告等件為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