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何紀芳代 理 人 蔡朝安律師

陳瑩柔律師呂欣穎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經第9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如附件(見本院卷第29頁)所示捐助章程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上開章程條文之修正並經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同意,聲請人何紀芳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62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4年12月19日經第9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現行捐助章程第23條規定如附件所示,該次會議紀錄並經主管機關國科會以114年12月30日科會前字第1140089646號函(下稱系爭114年12月30日函)予以備查並同意捐助章程第23條之修正部分等節,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9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國科會系爭114年12月30日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1、49-82頁)。本院審酌捐助章程對於賸餘財產之歸屬未臻明確,對此部分規定進行修正及補充,係屬完備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至財團法人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人選任方式之規定與董監事之任免方式同屬於重要之管理方法,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國科會亦以系爭114年12月30日函表示同意上開捐助章程第23條之修正,是其就此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