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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范千惠即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茲該財團法人委員會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召開第20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第24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78年12月7日北市勞三字第2098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114證他字第1908號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於114年12月24日召開第20屆第2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已許可辦理等情,業據其提出委員會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5年1月22日北市勞資字第1156004190號函、聲請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51頁),就附表「修正條文」第7條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24條關於增訂章程修訂日期部分,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依業務需求指派功能性委員代理其職務。 本會主任委員或依前項規定被指派之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不包括擔任職務之委員調動至關係企業、辭職、解任或死亡等情形,蓋因其委員資格已消滅,殊無再由他人代理餘地,應依第六條規定推選後,再由委員會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廿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除第六條關於委員選任方式之修正自第十九屆委員任期屆滿起生效外,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生效。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廿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除第六條關於委員選任方式之修正自第十九屆委員任期屆滿起生效外,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生效。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