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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鄭信真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5年5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3日衛授家字第1150010074號函、相對人115年5月14日第16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議錄、相對人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憑,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