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江里即立人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李榮基相 對 人 立人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立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立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三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立人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115年7月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增列第31條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所示,原捐助章程第31條則移列為第32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立人學校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31日北市教中字第1153014549號函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頁),經核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31條係有關立人學校財團法人合併或解散之財產處分方式,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捐助章程第31條「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移列為第32條,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規定,毋須經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

立人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條文內容 修訂後條文內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法人合併或解散時,將清算後剩餘之全部財產捐贈與臺北市、或新北市轄區內教育基金法人、或其他學校法人,如若再未被接受時捐贈與地方政府。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