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林啓瑞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璞樓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璞樓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璞樓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訂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璞樓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15年6月13日第4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表之修訂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予變更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鈺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