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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12號聲 請 人 陳美鳳即社團法人臺北市生物科技環保綠化促進會

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就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生物科技環保綠化促進會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末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社團法人臺北市生物科技環保綠化促進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5年7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153103825號函、選任清算人之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5年9月2日至9月4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等文件,然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件聲請尚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件所載文書,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理監事名冊、會員名冊。

二、法人解散、選舉清算人之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之出席簽到紀錄(如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三、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補正(其上應記載清算人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於10日後提起會員大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紀錄等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