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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成家即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第6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經濟部115年1月12日經授商字第11500506770號函、相對人第6屆第6次董事會紀錄、原捐助章程及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修訂草案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