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葉信明即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經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農業部115年1月12日農授漁字第1141418096號函、115年1月12日農授漁字第1151400223號函、相對人114年12月19日第13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相對人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為憑,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件: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