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黃昭景即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更名為財團
法人亞太數位金融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更名為財團法人亞太
數位金融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更名為財團法人亞太數位金融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更名為財團法人亞太數位金融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8年7月20日經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15年1月7日經第6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第8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更名為財團法人亞太數位金融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經濟部115年1月23日經授商字第11500526830號函、第6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