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李德財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台社(四)字第094015338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4年5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7冊、第17頁第2666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4年12月23日召開第6屆第1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決議修訂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教育部115年1月27日臺教高(二)字第1150003378號函、相對人114年12月23日第6屆第1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上開事實應堪認定。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