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2號聲 請 人 邱垂元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

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張培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15年1月16日第1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基金會於69年12月24日經教育部許可設立,嗣經第1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教育部許可變更,有教育部115年2月4日台教社㈢字第1150013248號函、第1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議事錄、捐助章程2份、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哈佛大學同學會獎學金基金會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