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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莊惟婷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31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於115年4月21日聲報清算完結,雖已提出3次催告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清算期間決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115年4月10日會議紀錄等件,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表(縱清算後無剩餘財產,依法亦應製作報表)。

二、清算期間決算表及相關結算表冊(含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