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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莊惟婷即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1.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2.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之清算人,雖已提出會員名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3次刊登公告之報紙等件為證。惟所提願任清算人同意書並未載明清算人就任日期(聲請人所提「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內記載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12日明顯有誤),且未併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黑羊計畫教育發展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二、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員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三、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之備查函。

四、清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具狀陳報清算人就任日期。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