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0號聲 請 人 謝建新即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業經民國114年12月18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係於101年2月6日經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參字第1010000641號函核准設立,101年2月17日為設立登記,於114年12月18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5年2月10日臺教授青字第1150000064號函許可等情,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114年12月18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75、81頁)。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