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蘇合城即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2、15條,業經決議修改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153000687號函、114證他001223號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14年12月30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11份、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本院115年2月2日115北院信登字第1150004276號公告、115證他字第000316號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15條僅為增訂修正章程時間,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條 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傳承「礦工兒子」感恩惜福,「抗癌達人」蔡合城癌症心法與人癌共存的精神為宗旨,持愛扶幼,引善更生,推動心靈淨化及社會福利關懷教育為目的,喚起世人面對逆境不屈不饒及感動的生命故事,勇敢的接受命運的挑戰,深入學校、社區、育幼院所、醫院、監獄演講,及安養中心關懷教育活動,製作優質影片,在網路社群媒體發表分享,協助辦理愛心公益活動。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㈠辦理育幼院及抗癌小鬥士獎助學金,獎勵優秀人員或團體。 ㈡辦理或贊助各類推動社區發展,志願服務,社會工作,心靈教育與成長及技能培訓之研習活動及講座。 ㈢辦理或贊助以教育推廣與學習培力為核心之社會福利關懷、文化及藝術活動,透過課程設計、教育輔導、學習體驗與成果評估,提升學生及弱勢族群之學習動機、教育參與度與整體教育成效。 ㈣推動或贊助優良之文化教材,各類教育著作及影片製作與出版,提升眾人身心靈健康。 本會以傳承「礦工兒子」感恩惜福,「抗癌達人」蔡合城癌症心法與人癌共存的精神為宗旨,持愛扶幼,引善更生,推動心靈淨化及社會福利關懷教育為目的,喚起世人面對逆境不屈不饒及感動的生命故事,勇敢的接受命運的挑戰,深入學校、社區、育幼院所、醫院、監獄演講,及安養中心關懷教育活動,製作優質影片,在網路社群媒體發表分享,協助辦理愛心公益活動。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㈠辦理育幼院及抗癌小鬥士獎助學金,獎勵優秀人員或團體。 ㈡辦理或贊助各類推動心靈教育與成長及技能培訓之研習活動及講座。 ㈢推動或贊助社會關懷教育活動。 ㈣推動或贊助優良之文化教材,各類教育著作及影片製作與出版,提升眾人身心靈健康。 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92年1月1日,第一次修正於95年1月1日,第二次修正於98年1月1日,第三次修正於100年9月16日,第四次修正於101年5月7日,第五次修正於106年2月22日,第六次修正於106年9月29日,第七次修正於108年11月6日,第八次修正於111年11月2日,第九次修正於113年12月20日,第十次修正於114年12月30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於民國92年1月1日,第一次修正於95年1月1日,第二次修正於98年1月1日,第三次修正於100年9月16日,第四次修正於101年1年5月7日,第五次修正於106年2月22日,第六次修正於106年9月29日,第七次修正於108年11月6日,第八次修正於111年11月2日,第九次修正於113年12月20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