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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3號聲 請 人 王麗惠即財團法人益人會計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益人會計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益人會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益人會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益人會計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4、15條,業經董事會於115年2月13日決議修改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5日新北教社字第1150394536號函、114證他000306號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15年2月13日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15條僅為增訂修正章程時間,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條 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非營利團體。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五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四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