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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宋忠昌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之董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之捐助暨

組織章程第5條經民國115年3月25日第9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115年3月25日第9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簽到名冊、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全文、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115年度法字第55號卷第13至33頁),經核前揭修正(變更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