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昭欽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協會之董
事長代 理 人 顏佳瑩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業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召開第19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及第21條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11月2日農漁字第0000000
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以114證他字第1867號登記簿第58冊第35頁第1415號法人登記書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經115年3月20日第19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決議通過修改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農業部於115年4月16日以農授漁字第1150708392號函予以核准等情,業據提出農業部115年4月16日函、董事及監察人聯繫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憑,應堪認定。
㈡惟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增修條文對照
表所示,然其中第10條及第21條之修正內容分別係針對「協會任務」及「顧問遴聘及津貼支給規定」所為,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則依上開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附件:增修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