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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8號聲 請 人 王傳亮即中信國際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中信國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信國際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中信國際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第十七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決議修改附件對照表所示之章程,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此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15年2月24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150290777號函、相對人第十七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其中修正章程原第7條,核屬董事長職權、董事會組成、董事任期、董事長之選任,堪認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