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9號聲 請 人 蔡復進即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5年3月24日第13屆第7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復經農業部以115年4月16日農際字第1150707556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及第13條(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農業部函文、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第13屆第7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記錄、章程之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2條、第13條,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