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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3號聲 請 人 郭書祥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下稱文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文海文教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3月22日決議修訂2條條文,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文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15條規定,固據其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文海文教基金會第11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僅係變更文海文教基金會主事務所地址,第15條則僅係補充本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之日期,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於文海文教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得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本件聲請人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