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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4號聲 請 人 顧立雄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蔡文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8、9、11、

13、14、15、16、1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至於上述事項以外之章程變更,僅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由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16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行政院以115年4月29日院臺防字第1155007424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亦即修正該章程第6、7條業務範疇、第8條董事連任改聘人數限制、解任事由及聘任消極資格、第9條董事會職權、第11條董事會決議方式、第13條董事會會議事項迴避事宜、第14、15條執行長及董事會工作人員之聘任、第16條會務經費來源、第17條監事解任事由及聘任消極資格之規定,核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同章程修正第5條僅係變更創立基金金額之國字書寫、第10、12、18、19條僅係文字修正、第20條係增列章程修訂歷程、第21條僅係配合法令依據之修正酌修用語,均非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形,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無涉,只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