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8號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會(下稱七星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6月22日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前次變更登記115年證他字第620號,登記簿第67冊、第3頁、第1666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護署就監督實地查核報告有關法制規範所指組織章程不完全部分,經提請第8屆第9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農業部以115年4月24日農授林業字第1152208801號函同意核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農業部函、七星基金會第8屆第9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原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之捐助及變更章程、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七星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