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9號聲 請 人 林致源即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
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第1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115年5月25日臺教社(三)字第1150047057號函、財團法人國防醫學院校友支持母校發展基金115年4月24日第14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時程表、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出席委託書、第15屆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下稱對照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41頁)。觀諸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修正條文第11至12條、第13條第4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其修正內容分別係涉及董事會職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職權、董事會決議法人合併之通過門檻、法人目的改變時應辦理解散、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後剩餘財產歸屬等事項,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而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5至10條、第13條第2項、第16條、第18至19條規定部分,其修正內容僅為文字修正、法人名稱更名、條次變更、章程修訂日期等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