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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1號聲 請 人 廖素麗即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至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5年3月16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4月22日北市教終字第1153005576號函、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順天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而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至14條,係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選任、董事消極資格、任期及連任規定、董事長選任、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決議方法、預算財報審定、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法、設立許可事項變經董事會決議、解散後處理方式等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1、2、3、15、16條部分,僅屬捐助章程載明修訂財團法人名稱、設立宗旨及會址、設立基金來源、修訂日期、施行程序,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佩璇附件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