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侯傑騰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頤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頤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頤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進行第1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修訂對照表,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5年1月13日以北市教終字第1143023716號函許可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37頁),就其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係關於就法人業務獎助項目之修正,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條部分,係對章程修訂日期為增修,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