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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71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5年度法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該裁定正本於115年7月3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15年8月11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