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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5號聲 請 人 杜文虎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浚品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浚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浚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若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浚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民國93年12月15日北市社二字第09340892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1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5冊、第17頁第2626號)。茲因會務運作之需要遷移會址及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並提請相對人115年6月22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5年7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153103410號函同意,變更如「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本院卷第23頁)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26條內容,固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7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153103410號函、相對人115年6月22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會址租賃契約書、原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65頁);惟審酌第4條內容僅係變更相對人主事務所地址、第26條則係補充本次董事會決議(即第四次)修訂章程之日期,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等情無涉,是揆諸前揭說明,於相對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故本件聲請人所為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