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6號聲 請 人 白秀雄即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至於上述事項以外之章程變更,僅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由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5年6月16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5年7月9日新北教社字第1151326958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亦即修正該章程第15條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核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同章程修正第16條僅係增列章程修訂歷程,非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形,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無涉,只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